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乱世栋梁 (米糕羊)


  又听祖珽的介绍,以及一直以来收集的信息,他大概了解了《齐律》的编撰过程。
  元魏自六镇之乱后,局势动荡,后来分为东西二魏。
  高澄、高洋兄弟执掌魏国(东魏)大权期间,基于政治需求(敲打尾大不掉、骄横跋扈的武勋、以及腐败成风的官场风气),极其强调“法制”。
  高澄执政期间,以“刑罚严明”著称,高洋执政、称帝后(前期),“刑政尚新、吏皆奉法”,官场气象为之一新。
  高澄、高洋所用律法,以魏国《太和律》为主,《麟趾格》为辅。
  但是,《太和律》已经不合时宜,而《麟趾格》是随修订、随实施、随改进的临时法规,长期积累,容易造成刑法不一,各条例相互矛盾。
  于是高洋便组织有识之士,修订《齐律》。
  因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学的家族,且魏国一直就有重视法典编撰的风气,所以,《齐律》的“编辑组”,人才济济。
  花了十余年,直到去年,《齐律》才编撰完毕。
  一直关注“法制建设”的李笠,弄来全套《齐律》,让“专家”进行研究,自己也抽空研读,仔细看过,认为确实是不错的法典。
  《齐律》比起同期各国法典,以及之前历代律法,有很大进步。
  首先,提出了“重罪十条”的概念,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引入刑事法律内容,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。
  其次,《齐律》篇目共十二篇,共计九百四十九条,涵盖范围广,条例很细。
  十二篇,即名例、禁卫、婚户、擅兴、违制、诈伪、斗讼、贼盗、捕断、毁损、厩牧、杂律。
  其中,《名例律》为总则篇目,“名例”二字,源自《晋律》中的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,《齐律》将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合为《名例》。
  《名例》放在律典第一篇,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。
  李笠不是法学专业生,也不太懂法学,但看了《齐律》的这个结构(《名例》总则),觉得很合理,也很顺眼。
  其三,《齐律》确定的“五刑”:死、流、徒、鞭、杖,李笠觉得很合理。
  李笠品尝过梁国那很有特色的“测罚”之刑:将不招供者强行断食多日,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。
  他觉得南朝律法中,许多奇葩刑罚手段,真的该取消了,或者,严格限制使用范围,不能滥用。
  与此同时,《齐律》相比他国法典,优点是“明审简要”,并不繁杂,李笠觉得,这部法典,是自魏晋以来,最好的一部法典。
  是一部“良法”,凝结了河北“法学界专家”们的多年心血。
  那么,楚国的《楚律》(暂定名)的修订,应该借鉴《齐律》,
  这没什么不好意思的,别人的优点,要学,只有这样,国家各方面才会进步。
  但是,光有“良法”还不够。
  制定一部“良法”,解决了“无法可依”的问题。
  可若做不到“有法必依”,那么,再好的“良法”,也只能是“白给”。
  以北边的齐国为例,高洋重视“法制建设”,但实际实行起来,却很惊悚:高洋根本就没有“法制精神”。
  有一件事,让李笠印象深刻:
  天保末年(五年多以前),大臣崔暹去世,高洋抚灵而哭。
  后来,某日,高洋在宫里碰见入宫的侄女乐安公主,乐安公主为崔暹儿妇,高洋便问侄女,在崔家过得如何。
  侄女说,还好,只是“阿家”(婆婆)李氏(崔暹遗孀)对她不好。
  乐安公主的抱怨,大概是基于婆媳间矛盾的常见抱怨,而高洋听了,便将李氏召入宫中,杀掉,弃尸漳水。
  这种残暴的行径,李笠知道后,觉得匪夷所思:你之前给崔暹哭灵,现在随随便便就将其遗孀给砍了,什么意思?
  而且,杀人不走司法程序,连个罪名都懒得找,说杀就杀,像是杀条流浪狗。
  连罪名都没有,为了侄女的一句抱怨,就把人砍了,说好的说好的法制呢?说好的司法程序呢?
  大齐国的法制,就这?
  就算给侄女出气,杀人什么意思?你让侄女如何与驸马相处?
  因为公主的一句话,驸马就没了母亲,母亲还被弃尸漳水,可谓死无葬身之地,杀母之仇,驸马必然把公主当做仇人。
  即便畏惧权势,驸马不敢和公主离婚,可这日子也过不下去了。
  所以,碰上这种带头违法的皇帝,法制的尊严在哪里?
  现在,齐国的《齐律》出来了,可皇帝……太上皇高湛在干什么?
  成日里花天酒地,醉生梦死,国事交给佞臣处置,朝政乌烟瘴气,光有一部良法,顶什么用?
  李笠看着手中的《齐律》,只觉遗憾:多好的一部法典,可惜了,碰上不靠谱的皇帝。
  毫无疑问,所谓的“法制”,不过是帝王的夜壶,想用就用,不想用,就扔到角落。
  所以,法制,是对百姓用的,对于官员,法制该怎么用,得看具体情况,也就是“选择性执法”。
  以梁国为例,梁武帝宽纵宗室、高门士族,所以,梁国的律法对权贵很宽松,权贵子弟当街抢劫杀人,屁事没有。
  但对于百姓,却十分苛刻,百姓稍微犯错,就极易落得全家服苦役、生不如死的下场。
  李笠放下手中书本,思索起来。
  他组织人手编制《楚律》,目的是什么?
  是为了有法(良法)可依,不是为了装点门面,有了一部良法,加上相对公正的司法体系,就有了新朝的法制。
  即便封建王朝时代的法制,和现代社会的法制有距离,但是,新朝的法制,就该有法制的样子。
  他若想让百姓意识到,新朝和前朝的不同,意识到新朝的“好”,那么,法制的好坏,就能让百姓有最直观的感受。
  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提刑司,表现好坏与否,就能左右人们对新朝的信心。
  所以,这种时候,就需要“大楚提刑官”们站出来,成为百姓头顶的一片片青天。


第十三章 技巧
  上午,风雨大作,淮阴一隅,某新设机构内,一座二层砖楼里,学生们正在听老师授课,丝毫未被外面的风雨声干扰。
  听课的学生,大多是中年人,面容大多沧桑,而授课的老师,却是个大概二十出头的年轻人。
  年轻人精神气十足,站在墙壁前,一边讲话,一边以白色的“粉笔”,在墙上挂着的“黑板”上写字,或者画画。
  学生之中,年过四旬的乔柳,端端正正的坐着,听老师讲课,他手里拿着笔,时不时在记录本上做记录。
  本来,乔柳对这所谓“老师”的能力十分质疑,毕竟他可是出身世代相传的刑狱吏家,知道很多“技巧”,轮不到这黄毛小儿来教训。
  结果,开课后,对方所讲内容,让他错愕:询问技巧,可比他家传的技巧要强。
  譬如,现在,年轻人所讲的“诱导性询问技巧”,可就是他老乔家世世代代在公廨稳稳混一口饭的法宝。
  什么是“诱导性询问技巧”?就是话术。
  公廨刑狱吏,若精通这种话术,可以诱导被抓的嫌疑人,接受询问的证人,说出刑狱吏想要的结果。
  做到极致,可以诱导瞎子承认自己偷看寡妇洗澡;
  可以诱导哑巴承认自己四处造谣,诬陷别人做了某些坏事;
  可以诱导老妪,指认守寡儿妇虐待自己多年,哪怕这个儿妇一直未改嫁,为老妪尽孝许多年、对老妪好的如同对待生母;
  可以诱导孩童,指认某某过路人意图拐卖,或者做了某些坏事,哪怕这个路人只是路过,什么都没做。
  简而言之,只要精通话术,可以左右问案时的口供走向,把黑的说成白的,把白的说成黑的。
  如此一来,只要问案的父母官不精通刑狱,那么一起普通民间纠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,会被他们这些刑狱吏,吃得死死的。
  当然,碰上了人命案,对他们来说那就是一顿丰盛的酒席。
  吃完原告吃被告,左右逢源,要好处,并以被关入大牢的犯人(嫌疑犯)来拿捏家属,大赚一笔。
  所以,这种技巧一般都是吏家家传,传男不传女,传内不传外。
  若一个刑狱吏既无子嗣,也无族亲,便会带徒弟干活,但得徒弟识相,知道孝敬,吏员才会认真传授各种技巧。
  结果现在,各种询问技巧被编制成“教材”,在这培训班里,对来自各地的积年老吏进行“培训”。
  培训结束后,他们作为提刑司的官或吏,就要在实际问案过程里,避免明令禁止的“诱导性询问”,而是要进行“交叉式询问”。
  确保对原告、被告以及证人的询问,从一开始,就秉持公正原则。
  而不是预设立场,预设陷阱,恶意诱导案件走向。
  不能为了破案,随便栽赃陷害一个无辜的百姓。
  那么,提刑司人员的问案过程,无论是证人的口供,还是对应的问案人员的提问,都要记录在案,作为卷宗存档。
  提刑司的各级提刑官,会对上报的案件卷宗进行核查,如果发现口供档案里,问案人员有诱导性询问的可能,那么这个口供,就要判定为有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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